通过政府主导,厘清生态环境污染责任,利用财税和价格杠杆进行调控、治理,进一步推进资源价格改革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本报记者 夏 青
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对此,曾多次参与资源价格改革方案起草工作的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微博]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会议将保护生态环境问题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会议提出了保护生态环境的纲领性提法,接下来应密切关注各部委出台的细则将如何理解和执行。
林伯强同时指出,此次会议中强调摆正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对生态环境的治理同样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政府主导,厘清生态环境污染责任,利用财税和价格杠杆进行调控、治理。由此来看,进一步推进资源价格改革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需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和代际补偿机制,建立一整套能够反映资源勘探开发、生态补偿、枯竭后退出等完全成本的制度体系,并将这些成本反映到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中。在这一过程中,应该将资源性产品的税费改革作为重点,加大对浪费资源行为的惩罚性税收政策,综合运用税收、财政、金融等多种方式来完成调整。
林伯强表示,资源价改将是资源价格逐渐市场化的过程,考虑到涨价因素影响,可能分几个步骤来完成。最终目的是形成自由竞争中的资源价格,既反映市场的供需关系,也体现资源稀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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